今天晚上6: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,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
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
一、大法官解釋
1、釋字第784號: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(1-52頁)
2、釋字第802號: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(1-84頁)
3、釋字第807號: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,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。(上課第一本講義)
4、釋字第794號: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、第5款菸品贊助,第9條第8款促銷、廣告丶宣傳等規定,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。
(1-120頁)
5、釋字第788號: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(課徵之構成要件、效果、業者範圍丶費率)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,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。(1-133頁)
6、釋字第793號: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?(2-15頁)
7、釋字第787號: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(2-29頁)
8、釋字第785號: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(2-55頁)
9、釋字第806號: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(自治規則),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,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,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。(上課第1本講義)
10、釋字第797號: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,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?(3-44頁)
11、釋字第778號: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,限於「立即」、「當埸」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,有違法律保留原則。(4-18頁)
12、釋字第808號: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,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,仍處以罰鍰,構成重複處罰,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。(4-224頁)
二、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
1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: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,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?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?(2-77頁)
2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: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,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,如何適用?(4-135頁)
3、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: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、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、救濟?(2-77頁)
4、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:敎師法規定,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,不得提起行政訴訟(2-81頁)
5、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:戶籍法第48條之「催告」法律性質、不服救濟?(4-47頁)
6、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: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「補辦通知單」、「拆除通知單」之法律性質與救濟(4-52頁)
7、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: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?(4-68頁)
8、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: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(4-98頁)
9、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: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?(4-133頁)
10、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(108年):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,是否有「權利失效」法理之適用?(4-100頁)
11、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(109年):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,由刑罰改為行政罰,究如何處罰?(4-240頁)
12、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:藥事法第65條規定,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,其實連續宣播廣告,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?(4-240頁)
13、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: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,究應如何救濟?(4-250頁)
14、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: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(5-25頁)
15、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: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」?(5-40頁)
16、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: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?(5-82頁)
三、重要修法
1、行政程序法第128條:行政程序重開(4-124頁)
2、行政訴訟法第237-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(5-131頁)
3、國家賠償法第3條: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(5-168頁)
四、重要時事
1、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、救濟?(4-189頁)
2、花蓮縣礦區,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(4-55頁)
3、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,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?(2-134頁)
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,至於詳細命題方式、內容,上課時再作說明。
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,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,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,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新聞稿 5.14(一) 法院認證市府氣爆有責任,應勇於認錯道歉 在法院認證市府於氣爆案有疏失後,許立民市長和趙建喬秘書長仍拒絕承認有錯,不止刑事案上訴,連國賠案也繼續對災民提告。陳麗娜認為市府不該當媽寶團隊,應勇於向市民認錯,上訴雖是個人權利,但國賠案不該對...
國賠 要件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
新聞:基隆市府2016年施作下水道工程,包商創聚公司工程師陳良南探勘和豐橋橋下水文時,靠在橋上的倒U型鐵欄杆往下俯視,不料欄杆因嚴重鏽蝕突然斷裂,陳男墜落13.3公尺深橋下排水溝,頭部外傷、顱骨、肋骨骨折、四肢多處外傷,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。最高法院認定基隆市府疏於維修欄杆也沒設置警語害命,判市府國賠家屬2124萬元確定。
其實這個案子裡面比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
那個欄杆當初是民間興建的,不是市政府興建的設施,
市政府就說人不是我殺的阿你去找民間團體,
國家賠償法本來的要件是「公有公共設施」,
108年修法後刪掉「公有」兩個字,
即使是民間興建的設施,只要事實上由政府管理的,
政府就有維護責任,如果有危險,就要設置警告標誌,
政府現在要把責任推給民間團體,是行不通的了!
#只刪掉兩個字影響這麼大
#立法委員權力很大的
#別顧著跑通告唱歌阿
國賠 要件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
公務員犯錯或醫師們不小心造成醫療疏失都需負賠償責任,就台灣司法官都是聖人,都不會犯錯,40多年前的立法,在現今司法信任度低到只剩二成,從以前到現在從來沒有一位因此而遭受到賠贘的責任,這樣守舊玩假的法令,還不修,還一堆法界的司法人跳出來反對,真是夠了,司法人的待遇屬一屬二的高,人民期望度也是最大,但沒想到失望度也最大,真是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!
影/國家賠償法大修 司法官辦案侵害人民權利將遭追償|行動法庭 第139集 完整版|江榮祥 鄧湘全
https://forum.ettoday.net/news/2078387
國賠 要件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
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新聞稿 5.14(一)
法院認證市府氣爆有責任,應勇於認錯道歉
在法院認證市府於氣爆案有疏失後,許立民市長和趙建喬秘書長仍拒絕承認有錯,不止刑事案上訴,連國賠案也繼續對災民提告。陳麗娜認為市府不該當媽寶團隊,應勇於向市民認錯,上訴雖是個人權利,但國賠案不該對災民提告,此外,法制局應依法對趙建喬進行假扣押。
陳麗娜指出,氣爆發生後,市府一直把責任指向榮化、華運,堅不認為自己有錯。但有沒有責任不是自己說了算,否則還要法院做什麼?現在法院不但認為市府有責任,還以趙建喬秘書長等犯後態度不佳為由,將最高5年的罪課以徒刑4年10月,只差兩個月就判滿,可見法官對市府和趙建喬秘書長等卸責、無悔意、不認錯的行為也相當不滿。事已到此,她認為市府應向市民道歉,而在法院認定趙建喬有罪之下,若繼續讓他當秘書長,對災民並不公平。
陳麗娜表示,依內容、刑期來看,法院應是認定市府和華運、榮化各有三分之一責任。目前9億和解金都是華運和榮化出的,未來市府要出三分之一,這3億的賠款不能由全民買單,法制局應要研究假扣押。
法制局表示對公務員求償,要符合公務員有故意或疏失之要件。陳麗娜則表示以前在議會質詢時,趙建喬堅持主驗官不必下去勘驗,這難道不是故意?沒有疏失?她希望法制局不要包庇,法制局敢不敢對趙建喬假扣押,全高雄人大家都在看
國賠 要件 在 安東尼律師事務所- 申請國賠事由及程序 -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
申請國賠事由及程序: 事由:國賠法第2、3、4條第2 條: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,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。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 ... ... <看更多>